現在的社會不再只有365行,而有千百種的工作型態持續增加中,從管委會的管理員到私校的職員,陸陸續續有不同的工作者納入勞基法的適用,目的就是要讓更多的工作者享有一致的勞動基準。
民意代表競選服務處的助理,雖然是屬於目前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「未分類其他組織」,然而助理們更像是為了該「競選人」所提供勞務,一樣要接受指揮監督,與競選人之間有主從關係,無論從各個層面來看,都有著勞僱關係的性質,因此,我們會認為助理們應該是自然人(也就是該競選人)所聘的雇主,那麼便會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2款有關雇主的定義:「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、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。」而所謂的事業主,代表的是經營事業之人,如自然人或法人、非法人團體、合夥團體等。如此一來,還能說競選助理不適用勞基法嗎?
無論我們的觀點是否為主管機關所認同的,但如果身為未來可能為人民喉舌的代議士候選人,若連身邊助理的基本權益都不重視,我們還能有更多期待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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